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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on1

[房产] 顺利完成交易-关于买店屋付GST的案例分析与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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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9-2011 11:17:5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ratemouse 发表于 10-9-2011 04:16
不是律师,说一下
1、合同本来就是个案的特别的双方认同的约定,合同本身不能超越或违反法律。我前面说“ ...

谢谢解答.说的很好.
但关于第3点,我觉得还是有疑问.你的说法是”一般上,合同是双方拟定的,签字前双方可以协商删改合同里的任何内容,一旦双方自愿签字之后,就不存在“不平等”或"霸王条约"等问题。”我觉得这个理由法官在你提到的案例里是认可的.
但是我的疑问是:该合同其实是不平等,或者换种说法,是有陷阱的.通过之前的讨论,基本大家都承认一点:这个33条,一般人是不知道的.即使从我的专业知识角度,该条例也是违反(或者说不符合)一般的常识.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看起来是自由协商的,但实际上是不平等.事实上”33条“不是互相协商的(卖家或者中介没有跟买主说明:不管什么情况下,买主都承担GST),而是先放在先拟定的合同草稿中,如果买家没有发现其真正的意义,那就中招了。
怎样才平等?应该在33条的旁边还有个”34条”之类的,意思正好相反:不管卖主是不是GST注册的,买方都不必还GST。然后双方同意保留33条还是34条.或者,在合同草稿中,就不能有这个33条。然后在协商的时候,双方商量可不可以把33条放进去。这才叫协商,这才叫平等。先设定陷阱,然后等对方发现陷阱,这叫欺诈。卖家虽然签了合约,法律上是自愿的,其实是被骗的。
这个案件给我的启示是:以后有什么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我自己先拟一份完全有利于我方的合同,再和对方提供的合同一一比对。而不是拿对方的合同,看看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呵呵,这让我想起小说《嫌疑犯X的献身》的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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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9-2011 11:32:3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ratemouse 发表于 10-9-2011 04:16
不是律师,说一下
1、合同本来就是个案的特别的双方认同的约定,合同本身不能超越或违反法律。我前面说“ ...

从你的第3点的解释,可以推论出一种情况:AB双方签合同,B提供合同样本,在多条合同条款中偷偷加入一条完全有利于B而且与社会一般认同的情况相反的条款。如果A没有发现该条款,那么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这种就是所谓的“契约精神”?我怎么看都是欺诈。。。。。。我觉得新加坡政府部门应该好好规范一下市面上使用的房产买卖合同样本了。类似33条这种既一面倒又违反一般常识的条款,早该剔除。

点评

这也是我当时想如果上count的目标之一。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8-9-2011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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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9-2011 00:48:56|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WAYNEWEI 发表于 10-9-2011 11:32
从你的第3点的解释,可以推论出一种情况:AB双方签合同,B提供合同样本,在多条合同条款中偷偷加入一条完 ...

“恶法”也是法,即使不合理也需要遵守。话说新加坡一百多年留传下来的法律有很多不合理的条文,反而是历史较短的法律会比较合理和适合现代社会。新加坡法律是会适时进步的,因为发生过几次律师携款潜逃严重事件,新修改刚执行的法律已经堵住这个漏洞了。

“33条”GST条款太单方面对买家不公平,应当增加相对的卖家义务,即卖家有义务告知自己是否GST注册和买家应缴付的GST。目前这条不公平的条款不急于修改可能原因是,新加坡基本是诚信社会,由这条所引发纠纷非常少见,问题不严重。

在新加坡这样的诚信社会生活的坏处是,大家都经常随随便便就在文件上签字了,要做到仔细读全部条文真的很难。怎么办呢?没什么办法,只有希望大家都诚信,中介比较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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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9-2011 19:01:2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ratemouse 发表于 11-9-2011 00:48
“恶法”也是法,即使不合理也需要遵守。话说新加坡一百多年留传下来的法律有很多不合理的条文,反而是历 ...

“恶法”也是法,即使不合理也需要遵守。这个我是同意你的说法。
不过这个案子里面引用的法律,我倒不觉得到了“恶法”的地步。我觉得是对法律精神的解读问题,是对“不公平”条约的认可度。呵呵,正如中国以前签的“不平等合约”,国人愤愤不平,但人家可是觉得理直气壮的。
我没记错的话,新加坡GST的历史好像也就十几年。那个33条,究其原因,猜想主要是一开始合同的样本就是卖方提供的。

还有一点就是,我不觉得因为GST而发生的纠纷不多。我猜想是很多的,只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打上法庭而已。特别是很多人对GST的影响停留在两点:一是政府收的税,政府收的税谁敢不给?二是GST叫消费税,顾名思义就是消费者要交的。所以即使有商家在GST上耍手段,大家也拿他没有办法,只能自认倒霉。其实消费者是可以跟商家争的。当然在房地产交易里卖房有了33条这个免死金牌,在取消之前没有办法。其他一般情况,消费者还是可以跟不良商家斗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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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8-2012 18:50:57|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Lion1 发表于 2-8-2011 11:30
谢谢大家,从今年上sgchinese以来,长了不少的知识,特别是ls的各位的真知灼见。
有心想约LS各位出来,又怕 ...

大家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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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8-2012 18:53:2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又看了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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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014 14:22:15|来自:新加坡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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