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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屋子,二月三号就要2nd appointment,卖方说要二月十三号才会搬出,他们想要跟我们私下签一个协议说2nd appointment按时进行,但要十三号给我们锁匙。请问这样可以么,不违法么?
还有就是我们觉得卖方的信誉很不好,在1st appointment的时候因为欠税务局的钱已经delay了一个月,很怕到了十三号他们还不可以搬出。
唉,不知道说明白没有。其实卖方开始说没有找到屋子要多住两个月,被我们拒绝了,现在又说找到了,只是不能搬出去,不知道可不可以相信。。。
请问各位专家,我们应该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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