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狮城论坛

12下一页
返回列表 发帖 付费广告
查看: 8287|回复: 10

公司倒闭 我们有什么政策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3-3-2014 00:20:41|来自:新加坡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花了3.3万人民币的中介费,来到新加坡的,工作还不到一个月,我今天听说  ,老板要不干了,问一下  我怎么办 ,有没有赔偿,若是  让我回国  中介费  怎么办。谢谢!
发表于 9-4-2014 08:38:0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找回那个中介  说明情况, 看是不是可以退还或者帮你另找一份工作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11-4-2014 09:38:5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让中介另外介绍一个工作给你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11-4-2014 09:42:23|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找回当初介绍工作的中介,叫他退还部分的钱。

公司要倒闭,谁也说不准啦,老板突然不想干了,也是正常,除非你就继续在新加坡自己找工作。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5-4-2014 10:47:21|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找中介协商,让他帮你再找一份工。一般来这里的时候,中介会让你签一份合同,上面就有这项,公司倒闭不用退还费用的。有的中介是黑心的。有的还是有良心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6-4-2014 10:21:35|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雇主方面没有让你继续做得话,如果你的中介又不帮你找另外的工作的话, 他们是需要退你至少一半的中介费的吧。 我以前就有做中介公司的书记,还经常因为觉得老板黑心,没有退钱,就算退也是退个300块而已,什么都扣完了。 感觉真实黑心, 就离开了。以前每次跟老板吵架,就是因为觉得他做得东西部合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7-4-2014 01:18:0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六、关于中介费

  1、中国劳务公司收费: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向外派劳务人员的收费金额不能超过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额的12.5%,即一年期的劳务合同收费额为劳务人员一个半月的工资,两年期的合同收费额为三个月的工资,且该收费已包含了应转付给新加坡中介的中介费用。

  2、新加坡劳务中介收费:根据2011年4月1日开始生效的新加坡雇佣中介法,新加坡劳务中介公司只允许按照雇佣合同或工作准证期限(以较短的为准),每年收取劳务人员1个月的工资额作为中介费,且最多只能收取2个月工资额。如果雇主在6个月内提前解除雇佣合同,新方中介必须退还劳务人员50%的中介费。如果劳务人员自愿提前解除合同或从雇主处离开,新方中介可不退中介费。新加坡中介的中介费通常由中国劳务公司转付过来,少数则由劳务人员携带到新加坡直接交给新方中介。

  如果劳务人员与新方中介对中介费退款有争议,新加坡人力部将参考中介费收据和“原则批准信”上列明的新方中介费数额做出退款决定。因此,劳务人员向国内中介、新方中介缴纳任何费用,应及时索取收据,收据上应列明收费项目、数额、公司名称,加盖公章或有公司负责人签字。如无收据,在追索中介费时将面临很大困难。新加坡法律无法解决劳务人员与中国国内中介之间的中介费纠纷,劳务人员须回国后按照与国内中介签订的外派协议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追索中介费。

  七、关于在新加坡寻求协助

  新加坡法制健全、执法严格,劳务人员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劳务人员不得采取过激方式维权,威胁自杀、罢工、围堵政府部门等行为都是违法的,将带来严重后果。劳务人员如自行在外违法打“自由工”、或劳务人员在申请工作许可过程中提交了虚假材料,则其工资收入将不受法律保护。

  在新务工期间出现问题,可通过以下途径寻求协助:

  1. 新加坡人力部总部:18 Havelock Road(合乐路18号)

  蓝色大厅:关于工资、休假、解雇等劳资纠纷以及工伤索赔咨询;

  橙色大厅:关于工作准证(WP)的签发、更新和取消等事务咨询;

  绿色大厅:关于劳动就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投诉(需事先通过网上预约)。

  2. 新加坡人力部外国人力管理署:120 Kim Seng Road(金声路120号)。

  关于中介费纠纷、假文凭、劳动保护、住宿条件等方面的咨询投诉。

  3.拨打新加坡人力部咨询电话:

  4.新加坡外籍劳工中心:62 Rangong Road(仰光路62号),求助热线

  该中心可帮助劳工处理关于雇主拖欠工资、没有合适的居住和医疗条件以及工作环境恶劣等方面的投诉,开放时间为周二至周五上午9点到下午5点,周六和周日为上午11点到下午3点。

  5.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150 Tanglin Road(东陵路150号),每周一、三、五上午10:30-12:00接待我国劳务人员咨询投诉,其他时间也可拨打咨询电话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7-4-2014 21:12:1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  我的 老板  就是 新加坡的中介公司   是一个老板  我才 搞明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8-5-2014 13:05:4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xyxjht 发表于 27-4-2014 21:12
关键是  我的 老板  就是 新加坡的中介公司   是一个老板  我才 搞明白

新加坡人力部发出严厉警告:雇外籍劳工拿回扣将被严厉查处文章来源:合作司
2008-04-15 14:27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据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新加坡市场出现雇主通过中介聘请外籍劳工时,中介给予雇主回扣的现象。
  新加坡人力部发言人指出,利用工作准证聘用外籍劳工的雇主有责任照顾所聘劳工,并承担每月需支付的外籍劳工税;雇主不得将劳工税费用转嫁于劳工。新加坡人力部将严厉查处涉及剥削劳工行为的雇主、中介或劳务代理。

  新加坡人力部同时发出严厉警告,一旦发现雇主或中介从外籍劳工身上获取任何“回扣”,则劳务中介的营业执照将被撤销,雇主也会被提控;而违例的雇主日后将被严禁聘用外籍劳工;若雇主索取“回扣”涉及贪WU行为,人力部将把案件转交贪WU调查局(CPIB)做进一步调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8-5-2014 13:08:41|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xyxjht 发表于 27-4-2014 21:12
关键是  我的 老板  就是 新加坡的中介公司   是一个老板  我才 搞明白

新加坡雇主拿外劳回扣将面对罚款坐牢
据新加坡联合早报消息,从2008年7月14日起,新加坡当地的雇主若被发现从持有S准证或工作准证(work permit)的外籍劳工身上获得任何形式的好处,将面对高达5000元的罚款或六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的刑罚。这些雇主日后也将不准雇用外籍劳工。
  新措施也将制止新加坡劳务中介透过直接或间接奖励,诱使雇主雇用他们所介绍的外劳。要是被发现违例,这些劳务中介的执照不单会被吊销,保证金也会被充公。
  新加坡人力部昨天宣布将在外劳工作准证和劳务中介执照中加设上述新条例,以遏制雇主向中介拿外籍劳工回扣的歪风。
  新加坡人力部外劳管理署署长区锦章指出:“这些新条例有助让雇主和劳务中介清楚知道这种行为是违例的,而人力部也会严厉对付这些违例者。”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在此提醒到新加坡打工的人员,如果发现中介公司与新加坡方面的雇主有回扣行为,一定要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联合早报》两个月前陆续报道有关一些劳务中介为吸引雇主雇用他们所代理的外劳,而向雇主提供“回扣”作为奖励的乱象。这些报道引起很大回响,也引起当局关注。
  据国际劳务行内人士指出,这种乱象早在十多年前建筑业鼎盛时期就出现,随着政府去年放宽条例允许服务业者聘用中国籍员工,人手短缺的饮食业也开始出现这类交易。
  不少渴望到新加坡工作的外劳不惜支付大笔介绍费给劳务中介,换取来这里工作的机会。另一方面,一些劳务中介面对业内的激烈竞争,纷纷以“回扣”诱使雇主雇用他们手上的外劳。
  据了解,雇主每雇用一名外劳,中介就会给他们2000元至3000元的“回扣”,而这笔钱往往是来自外劳所支付的部分介绍费。雇主可利用这笔回扣抵销每月240元到450元的外劳税。
  密切关注这个外劳回扣现象的职总副秘书长哈莉玛,对人力部新出台的条例表示欢迎。  
  她认为:“设定这些明确的条例将是制止这些乱象的第一步,因为现有条例显然已无法遏制这些不正当的行为。”
  哈莉玛指出,向雇主征收外劳税是政府调控入境外劳人数的其中一个机制,外劳回扣现象将会削弱这个机制的效用,因为雇主大可以利用他们获取的回扣来抵销外劳税,这将导致雇主更倾向于雇用外劳。
  她吁请人力部在加设新条例后要严格执法,这才能确保新条例发挥它应有的效用。
  全国雇主联合会执行理事长高元杰告诉本报,他们已经把人力部有关新条例的通知转发给雇联和新加坡工商联合总会属下1万7000名会员,“以提醒他们触犯条例会带来严重后果”。
  专门照顾落难外籍工人的公民组织“温情之家”(Humanitarian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 Economics,简称HOME)执行理事长范国瀚则指出,虽然他相信新条例能发挥一定的阻吓作用,但他关注的是当局会如何执法。
  他指出,很多外劳都因为担心工作准证被取消、砸破自己的饭碗而不敢举报违法的雇主,要是当局要靠当事人的举报来展开取缔行动恐怕很难。
  范国瀚说,当局要如何证明雇主确实有拿回扣也是个问题,因为中介和雇主可以用“伙食费”、“住宿费”,甚至是“外劳向雇主索取的贷款”等各种名目来掩饰他们从外劳身上获取的这些钱。
  他说:“希望当局能有一套有效的执法方案,不要让新条例形同虚设。”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新浪微博登陆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小程序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