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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北京下狠手!要对境外中国公民开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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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2015 08:37:07|来自:新加坡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国《纽约时报》消息,大量中国人走出国门,但他们仍然需要向中国政府缴税。
  中国大批富豪通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名字神秘的离岸公司,转移大量财富的做法行不通了。同理,那些常年生活在非洲或拉丁美洲的广东商人也不能再享受免征所得税的待遇了。中国国税和地税机关将开始向移居境外但仍持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征税。征税的基础是境内境外收入之和,而不仅仅是中国境内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此规定已存在多年,但因很少得到有效执行而一直罕为人知。
  征税争议
  关于税务法规一直有两种争论:是依据境内境外整体所得还是只算境内收入。中国在此问题上和美国站在一边,本国公民征税的基础是境内境外收入之和。而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则只依据公民境内收入征税,豁免其境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对海外的公民和企业征税是否合理”,这一争议话题在经济学家和会计师中也引发了大讨论。不少欧洲人认为,旅居海外者较少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服务,如公费医疗保险,同时,这些人还为促进出口发挥了巨大作用。
  而海外税收支持论者的理由也很充分——鉴于多数旅居海外者是金融界人士或者其他高收入群体,这种税务豁免是倒退,将伤害低收入群体的利益。
  普华永道北京分公司合伙人Edmund Yang表示:“最新的进展是中国税务机关将更严格的执行此项规定,确保境外公民也依法缴纳境外收入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他同时表示此规定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因为“中国境外公民的守法程度相对较低。”
  向美国“学习”

  美国《纽约时报》表示,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相关机构就关注到境外税收问题。
  尽管当时中国还称不上富裕,中国还是向美国、英国、德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派出税务人员,为起草新税法寻求建议。据德勤国际税务中心(亚太区)联席领导人、美国税务执行总裁郑莉莉回忆,当年,前往美国的中国考察小分队拜访了加州和纽约的税务官员,她当时作为一名会计师,也是访问活动的协调联络员。考察团在美国国家税务局(IRS)停留了很长时间,并获得了两卷美国税法和五卷IRS法规的副本。
  1993年,中国颁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其中对收入的定义囊括了“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纽约时报》认为,中国此举正是参考了美国税法的定义。这部税法虽历经多次修订,至今仍然适用。
  北京和广东已有动作
  消息人士向《纽约时报》透露,在华南经济重镇,广州当地政府拟于1月28日召集150家当地大公司的高管开会,会议主旨是讨论这些企业海外雇员的缴税问题。北京和其他各大城市也在行动,联络辖下的大企业,要求他们提供外派员工收入的详细信息。
  国税总局新规将于2月1日出台
  国税总局将颁布新规:中国公司在进行海外大型投资前需避免偷税漏税的嫌疑。此专项行动已经开展,将于今年2月1日正式开始执行。此项规定专为防止公司借国际投资之名寻求“避税港湾”。
  此项规定将间接打击到很多富有的中国人。他们通常借加勒比海岸附件的离岸公司进行海外投资。
发表于 9-1-2015 08:40:48|来自:新加坡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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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影响到的是中资公司的海外雇员,这类公司毕竟根在中国,胳膊拧不过大腿,把自己在国外外派或者当地招的中国籍员工收入呈报国内税务部门看来很快就要落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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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2015 09:30:1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中有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所以大家现在还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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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2015 09:35:29|来自:新加坡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96333 发表于 9-1-2015 09:30
新中有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所以大家现在还是安全的

任何协定都是可以改的,这则新闻的意思就是以后要开始收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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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2015 09:40:0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而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则只依据公民境内收入征税,豁免其境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我的澳大利亚和欧洲同时都说他们被境外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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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2015 09:47:3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96333 发表于 9-1-2015 09:30
新中有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所以大家现在还是安全的


双重征税协议的算法,不是简单地说,你在一国交税了,在另外一国就不需要。
具体计算方法不谈。大概的意思就是如果某国,比如新中两国中,中国的税率税额比较高,那么中国人在新加坡如果已经交税,可以扣除部分,余额还是要在中国交税。
比方说,你在新加坡交了税,税率是10%。中国的税率是30%。那么还要在中国交20%的税。

只是实际上,这个事情没人理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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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2015 09:56:22|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规定早就有,一直没落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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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2015 09:58:37|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消除双重征税

一、在新加坡,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受属于在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缴纳的税收在新加坡税收中抵免的新加坡有关法律的约束,从中国取得的所得缴纳的中国税收,应允许就该项所得在新加坡缴纳的税收中抵免。当该项所得是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新加坡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新加坡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股份,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中国税收。但是,该项抵免额,不应超过在抵免前对该项所得计算的新加坡税收数额。

二、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新加坡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新加坡对该项所得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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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2015 09:59:12|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egold 发表于 9-1-2015 09:56
好像规定早就有,一直没落实而已


是这样的。
中国其实法律规定很多。只是执行的问题。
这就是生意人说的原罪。不计较你,你没事。一计较,你就中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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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2015 09:59:12|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居民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在该缔约国税收上,按照该缔约国税收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控制和管理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作为居民,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居民;如果在两个国家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以下简称“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两个国家中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三)如果其在两个国家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其居民身份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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