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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 “人贩死刑”被指网络营销 百万转发挣12.5万[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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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m
发表于 18-6-2015 18:48:2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6月17日),很多人的朋友圈都被一条消息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在无数网友动动手指、方便快捷地做出一次“承诺”后,冷静的声音随后而来:除了支持与反对者,更有网友指出这是一场互联网营销。

  反对与支持者各有说法

  法学博士姜晓妍女士不支持表示,首先,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最后,我学程序法的,在心里对犯罪嫌疑人有一种无罪推定情结,不管多么罪大恶极的嫌疑人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而不能一律判死。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就此话题,陈士渠在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不是说当前我国对人贩子的处罚不够严厉,实际上,这些年国家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一直都是从重处罚。自己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就是,今后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应多使用死刑。

  而现行的《刑法》就是这样规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某网站做出的调查,截至18日0时,近80%的被调查者赞成一律判死刑。

  网友:是在做营销

  在各方讨论的声音中,微信公众号移动互联网(sjydhlw)抛出了一个貌似惊人的言论:

  你只是帮别人赚钱

  细心的作者发现,在这条消息的最下方有一个推广链接:感谢某网站友情支持。点开此链接会跳转到某婚恋网站的注册页面,从此微信跳转过去的链接具有唯一性(方便网站统计)。作者分析道,每注册一个用户,该网站都为此付费,换句话说,这是该网站的一次“花钱买用户”的商业行为。

  那么这条朋友圈会让这个婚恋网站付费多少(也是制作此朋友圈消息的企业/个人收益多少)呢?“移动互联网”计算,按100万承诺者的规模,会产生12.5万元的收益。计算过程如下(如果没有耐心可以跳过下段)。

  100万人承诺,打开页面的人做出承诺10%(这就意味着有1000万人看过此页面),从页面转化到点击广告的转化率为5%,进入注册页面后成功注册的比例为5%,每个注册的单价为5元。计算公式:(100万/10%)*5%*5%*5元 = 12.5万元。

  通俗点说,这无非又是一次靠曝光率转化注册用户的案例,而这次的曝光率利用的是人们的同情心。“移动互联网”发出此文时,已有80余万人做出承诺。

  “移动互联网”最后引用其朋友的一句话做为结尾:要是对拐卖儿童的判死刑有用,这个问题早就解决了。(同理)要是对腐败分子判死刑有用,从明朝开始我们就是清廉之国了。贩毒抓住了就是死刑,可贩毒的还是源源不断。反对这种快餐式的解决问题方法,低端,廉价,不值钱。
     
nvm
发表于 18-6-2015 18:49:22|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分类想了很久,还是创业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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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6-2015 19:53:4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扯得上?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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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m
发表于 18-6-2015 20:52:41|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老鼠爱小米 发表于 18-6-2015 19:53
这也扯得上?人才。

反正都是网友说嘛
真的?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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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6-2015 21:29:1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这种无脑的法学博士,难怪中国的法制如此的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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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6-2015 22:49:0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唉,这么长篇都懒得看完。

中国重点不在立法,在执法。 很多量刑上,中国比酷法著称的新加坡都重得多。 但有什么用? 特权一大堆,关说一大堆,司法都没有独立,有什么公正性。

塞了钱,走了关系,政府部门权责,到最后法官嘴一歪,全部乱判。

河南那个救助站虐死的干尸男童,那么个惨状,tnd居然男童自己负70%责任,父母负15%责任。 有够无耻不?

今天一个高中生打牌被罚站就跳楼,老师学校负主要责任。

这些都tmd什么乱七八糟判决。 立再多法都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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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6-2015 00:09:13|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goldenstar 发表于 18-6-2015 22:49
唉,这么长篇都懒得看完。

中国重点不在立法,在执法。 很多量刑上,中国比酷法著称的新加坡都重得多。 但 ...

“重点不在立法,在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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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m
发表于 19-6-2015 07:10:13|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nvm 于 19-6-2015 07:24 编辑
goldenstar 发表于 18-6-2015 22:49
唉,这么长篇都懒得看完。

中国重点不在立法,在执法。 很多量刑上,中国比酷法著称的新加坡都重得多。 但 ...

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是两回事。立法的和执法的,都要各行其职。不能因为认为另一方不做事或者做得不好就懈怠自己这方。

我看了央视发的相关专家解释,老实说我也不太同意。
拐卖的性质应该算多严重,这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民间要求修改现有法律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其实本无可厚非。

现有法律,拐卖“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死刑。
我看了一下描述,按理现实生活中应该有N多起可以判死刑。但整个2014年没有一起因为拐卖而判死刑的案件。
我不知道2014抓了多少起拐卖,但你说一起都不满足”情节特别严重“也有点难以置信。
街上多少”非正常残疾“的在参与乞讨?
坊间有多少传言是被拐卖妇女被迫失足?
难道警察看不见吗?为何他们不行动?法院的人看不见吗?为何他们不行动?
一般认为,参与拐卖的人和参与腐败的人不同,应该是没有什么背景的。所以很多支持者说不能以反腐的情况来判断反拐卖的效果
那为何他们没有判死刑呢?

我也不知道。

我想,这背后除了取证的问题外——你得证实,那些残疾是某某人蓄意造成的。而某某人,同时也参与了绑架。或者还有其他。——还有死刑本身的敏感性。
为何最高法院要收回死刑的审核权?
还有一点,
法律的公正性,不是体现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法律也不是让人来泄恨的。
更不是让受害者觉得心理平衡的

“一律死刑”四个字,是不可能出现在正常的法律中的。所以我说这种主张十分白痴,根本不值得一驳。
我一开始不知道其实拐卖是可以判死刑的,我不知道参与者事先是否知道。现在看来,整个事件就是一出闹剧。哪怕不计那个点击率赚钱的传言

而且,最让人担心的,是对死刑效果的高估
以及对解决办法所持的简单粗暴态度。
普法要做的,不仅仅是传达某法的内容,还有普及法律意识,以及法治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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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m
发表于 19-6-2015 07:43:5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贴一则有关判决的解释
案情有点复杂,和拐卖无关。

6月1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微博,回应近日引起关注的“丈夫杀死强奸妻子者被判无期”报道,以下为微博全文:

近日,《温州商报》刊登的《目睹妻子遭人强暴,丈夫砍死施暴者被判无期》案件报道,引起网民朋友的高度关注和热议。我们现就本案的案件事实、量刑、裁判文书等情况向网民朋友作如下说明:

一、案件的事实与量刑问题

2006年2月开始,被告人田仁信与妻子罗某在瑞安市塘下镇金太阳汽车装修服务部上班,并被安排在塘下镇天颖西路后的员工宿舍三楼,与同事张某(被害人)同居一室。同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田仁信从外面回到宿舍见房间未开灯,房门紧闭,便爬窗进入,发现张某对罗某进行性侵犯,遂与其发生扭打,后持菜刀砍击张某头部、颈部、上肢等部位二十余刀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张某因遭锐器多次砍击,致使右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断裂,由此引起大出血而死亡。2014年2月20日,田仁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9月25日,温州中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田仁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关于被害人行为是否属于强奸的问题

经查,田仁信与妻子罗某及被害人张某都是工友,三人在员工宿舍的一个房间同住,关系比较密切。案发后,罗某即随田仁信一起逃离,没有配合公赛机关侦查。案发长达8年之久后,才指证张某强奸自己,但是由于张某已经死亡,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相关物证(如被害人精斑或其它痕迹等)予以证实。虽然田仁信供述其看见罗某仰躺在床上,张某压在罗某身上,张某看到自己进来,就从床上下来,并有提裤子的动作,但其供述并不能证实张某的行为就是强奸。根据证据采信规则,本案仅能认定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认定张某己强奸罗某的证据不足。

2、关于被告人田仁信量刑的问题

田仁信供述称,自己看见张某从床上下来并提裤子后,才与张某扭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条件是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某对罗某的不法侵害停止后,田仁信为报复而持刀砍击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本案起因是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张某在主观上有重大过错,且田仁信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故可以从轻处罚。但是,由于田仁信为报复持刀不计后果砍击张某二十余刀,犯罪手段残忍,潜逃8年,且未做任何民事赔偿,因此法垸在判决时,没有予以更大幅度从轻处罚,而是依法判处被告人田仁信无期徒刑。判决后,被告人田仁信认罪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

二、裁判文书的问题

经自查,本案裁判文书确实存在若干错讹。发现裁判文书错讹后,我院己依法作出裁定予以补正。裁判文书错讹的问题确实反映出本案承办法官工作作风欠严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我院己对其进行严肃批评,要求其作出深刻检查。同时,我院也将以本案为鉴,一方面要求全市法院法官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确保裁判文书质量;另一方面,将组织全市法院对生效裁判文书进行认真评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裁判文书错讹情况的发生。

真诚感谢广大媒体和网友朋友对温州法院工作的关注和监督,并诚挚欢迎媒体记者和网民朋友继续对温州法院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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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6-2015 09:20:51|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转发的都是没有下面那行字的,不过中国企业有时候确实无节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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