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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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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半年前|来自:北京海淀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总理近日签署第619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怀孕满4个月流产
享受42天产假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该《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
对女职工流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原则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这次明确了流产产假。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流产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规定》指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
单位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要求,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用人单位
应制止对女职工性骚扰
《规定》明确要求,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
情节严重的要遭关闭
为保证《规定》实施,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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