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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已经在新加坡租房,想问一下“我现在的房子5月底到期,4月初曾想过继续续租,我这边的房代理帮我拟了一个意向书,我在上面签了字(因为搬家也确实比较麻烦),上面有写我有意向再租两年此房,并要求清洗窗帘、加个小柜。但这几天,我也想通了---反正搬一次,一住两年,也是值得的,而且现在的住房确实不是十分满意。但是,这样的话,我是否算违约了呢?上次合同的押金还在房主代理那儿,我是否面临要不回来的风险了?”
据我的房代理和房东的代理说,现在合同正拿去给房东签,明后天就会拿来。虽然我还没签约,但我已经在意向书上签字了,因此要交违约金。
我上次的住房合同签了两年,今年5月底到期,按上次的合同来说,就完全没有违约的行为。但我现在是否就面临违约问题了呢?还是这两个代理在吓唬我?
非常希望各位提供一些宝贵意见。多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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