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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富时违约案10月11日开庭 投资者面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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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9-2006 16:21:0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时报记者  黄婷<p>  本报讯 今日,新华富时A50股指期货仍将不顾明显的法律瑕疵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对此,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华富时的做法明显违约且丧失了信用基础,这将给投资者和新加坡交易所带来投资风险。</p><p>  据该人士透露,公司诉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违约许可他人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一案,将于2006年10月11日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据该负责人介绍,整个案件其实并不存在太多的敏感点,因为这次诉讼仅仅是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依据原来和新华富时签订的一个《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而进行的一起典型的“商业合同纠纷案”。</p><p>  针对目前有媒体质疑上海法院不具管辖权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许可合同第九条明确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向甲方(上证所信息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案件管辖权完全不存在异议。另外,许可合同第十二条还对相关诉讼的适用法律作了明确:“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中国<span class="yqlink">
                        <a class="akey" title="证券" href="http://www.iask.com/n?k=%D6%A4%C8%AF" target="_blank">证券</a></span>监督管理委员会部门规章和上证所业务规则的约束。”因此,在依法<span class="yqlink">
                        <a class="akey" title="维权" href="http://www.iask.com/n?k=%CE%AC%C8%A8" target="_blank">维权</a></span>方面,上证所信息公司完全有合同条文的依据。</p><p>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针对新交所推出A50股指期货,从善意角度讲,有必要提醒新交所,该产品既存在法律风险,又存在市场风险。现在上证所信息公司已经依法起诉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目前的情形看,起诉是有充分依据的,胜诉可能性很大,因此该产品的法律风险相当大。市场风险是,如果强行推出的话,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到今年10月份,一年期的合同就到期了,要续约的话要重新商谈。如得不到续签,新华富时A50指数的信息来源及其编制行为的合法基础将完全丧失,面临无指数可编制的风险,“中国A50股指期货”持续上市的合法基础也将不存在,该产品的投资者将面临市场投资风险。 </p><p><a href="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y/20060905/07142884691.shtml">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y/20060905/07142884691.shtml</a></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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