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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城水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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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07 03:13:0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style="FONT-SIZE: 14px;"><font color="#0909f7" size="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条例》<br/><br/>总则&nbsp;<br/>  第1条: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nbsp;<br/>&nbsp;&nbsp;&nbsp;&nbsp;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5-85岁,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nbsp;<br/><br/>  第一章:见面前&nbsp;<br/>  第3条: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nbsp;<br/>  第4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nbsp;<br/>  第5条: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nbsp;<br/>  &nbsp;<br/>  第二章:见面&nbsp;<br/>  第6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nbsp;<br/>  第7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nbsp;<br/>  第8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nbsp;<br/>  第9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目的。&nbsp;<br/><br/>  第三章:见面后&nbsp;<br/>  第10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青蛙养殖》、《飞碟探索》等)&nbsp;<br/>  第11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nbsp;<br/>  第12条:本条例自即日起执行。&nbsp;</font></p><p style="FONT-SIZE: 14px;"><font color="#0909f7" size="4"><br/>&nbsp;</font></p><br/><br/>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6-2 3:29:30编辑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发表于 2-6-2007 04:02:0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哈哈~~~不错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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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07 03:24:0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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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07 03:20:0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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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07 13:25:0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弱弱的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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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07 13:44:0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img height="394" src="https://pic.sgchinese.com/UploadFile/2007-6/200762329715556.jpg" width="266" alt=""/>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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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6-2007 23:28:0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color="#0909f7" size="4">《青蛙养殖》...........</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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