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我们去年4月4号租了一整套3+1的租屋,房租挺便宜,房子不错,本来想在一年合约到期后继续续约的,但是房东在去年底就告知我们有可能要卖房子,有可能不出租了。并且在今年农历新年之前说叫我们过了年就去找房子吧,言下之意就是不出租给我们了。然后我们在昨天找到一套满意的房子并且签了合同付了定金。由于新的房东希望我们早点入住,经过协商同意在3月20号搬去新房子。签了房子以后的当天,就是昨天(2月12号)我们就打电话给房东,告诉她我们找到房子要在下个月20号搬家。因为当初住进来的时候合同上写清了,“如任何一方欲终止合约,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抵押金将在合约终止后结算给乙方(也就是租户)”。我们本着这个合同“提前一个月”的条款,提前了一个月零一个星期通知房东,但是这个时候房东却不肯在3月20号把押金退还给我们,说要我们一定住到4月3号才肯退还。而且由于我们是每个月5号交房租,按理来说3月份我们只住了半个月(5号到20号),房东却不肯退让,说她受了损失。这个房子不是通过中介找的,只签了一个简单的手写的合同。所以不知道如果真的到最后房东不肯按照合同上写的来,这个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应。屋主是中国人。大家提提意见,应该怎么办?</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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