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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ochily 于 7-12-2012 20:26 编辑
我是PR 在新6年多 2009年开始工作
这份合约是今年5月底我找新工作时签的合约
当时老板说 试用期工钱$1700 转正后$1900 但实际签合约的时候 说有$100块是当作全勤奖的 没有请假才能拿到那100块
所以合约上的数字是$1600 和$1800
这个就算了 我本身不太计较工资 所以才签了类似这样的合约
合约中规定 不管任何情况 只要2年合约内要辞职 哪怕给了1个月通知 都必须赔钱给公司
当时没有多想 觉得既然签了2年 就是要长久做下去的
工作后才发现 为什么像签了卖身契一样 因为所有进来的员工无一例外都想走 除了极个别善于把别人功劳统统揽在自己身上 而把错误统统丢给员工的主管 以外
所以公司才会想方设法 留住想要走的员工 用 只要辞职就必须赔钱的 条款约束大家 不得不继续做满合约
希望有专业新加坡劳动法知识的专业人士给一些建议 此类合约是否符合劳动法条款 如果符合 我当然就闭上嘴巴继续干活
如果并不合法 我应该怎样做 才能辞职并不损害自己的利益
万分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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